2023桑磊法考客观400题-法理学-卷一-02-单选 郑玉双老师-今日头条
桑磊法考。
香,它就可以以比如说一些娱乐的明星、一些公众人物,可以把他们的肖像和姓名纳入到AI陪伴者相关的要素之中、算法之中,从而生成一个与这些公众人物相类似的虚拟的主体。
这样很多比如说一些明星的粉丝,他们就可以使用这样的AI陪伴者。但是从AI陪伴者的形象可以看出来,这个和这些公众人物、娱乐明星具有很强的相似性。
后来公众人物何某就把公司起诉到了法院,主张他的姓名权、肖像权和一般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法院的审理意见认为,被告公司把原告的姓名、肖像和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
你要知道AI角色是一个虚拟的角色,它不像在社会空间中所看到的某一个人物的肖像、某一个人物的这种或者说他的真实的影像等等,它是一个虚拟的角色。但是法院认为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的形象,所以被告的公司的行为就包含了对于原告肖像行为的整体人格形象的实用,所以构成侵权。
很显然按照传统的关于姓名权、肖像权还是一般人格权,一个虚拟的AI形象不会构成对一个人物的肖像权的侵害。现在权很明确,我把你的照片拿过来用,在影楼里面用,在某一些广告里面用,但是它是一个虚拟的AI的,通过算法转化出来的这样的一个角色,是否构成侵权?这个不确定。
但是法官最后认定什么?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所以构成了对于原告何某公众人物的权利的侵犯。
我们来看,正确的是AI陪伴者这样一个虚拟的产品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是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二零二一年的时候曾经考过类似的题目,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也好,特别是类似于像自动驾驶这样一些新兴的技术,区块链、元宇宙的确对法律关系造成了冲击。
但是这种冲击主要还是在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冲击,而不是主体的冲击。人工智能尽管具有一定的心智能力,包括现在比较流行的chat、jpt,尽管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和。处理相关信息的一些能力。但是他们不能被当成是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关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框架还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涉及到个体组织或者是国家。
现在人工智能对于法律的冲击还没有上升到出现一个新的,就类似于科幻片里所讲的那样一种,出现了真正的人工智能的这样一种强的人工智能,它可以和人类进行互动甚至可能会伤害人类,还是属于科幻的阶段,在现实世界之中还没有发生,所以不是新的法律主体的出现。
b法国认定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属于法的发现。b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我们知道法的发现,法的正成是一组对立的概念。法的发现是法官在做出判决,做出判断的过程中自己的心理或者是自己的,这样就是一个事实层面的心理的观念上的推断的过程。
而法的正成是为这样的判断法官最终所做出的结论提供理由的说明或理由的正成的过程。在这个案件之中法官认定ai的角色构成了原告的虚拟的形象,这到底是一个发现的问题还是一个正成的问题?很显然法官认定构成了原告的虚拟性,这是法官的可以说是心路历程,法官自己所做的心理的反应,法官自己的认识的过程,所以是一个事实的问题,应当是属于法的发现而不是法的正成。
如果法官认为ai角色所体现出来的人的动作、人的形象、人的气质等等和原告的虚拟形象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存在着百分之九十五的相似性,存在着人格上的关联,存在着人格的混乱的可能性。如果是这样来认定,很显然就是为这里所形成的结论提供理由,这个是属于正成。
而在b选项之中法官认定的过程就是事实上的心理的过程,属于法的发现,所以b选项是对的。这一点对于同学们可能会有一点点的挑战,但是希望大家能够结合这里的选项正确的区分法的发现和法的正成。
c法官基于ai角色使用了原告虚拟形象而判定a公司侵犯原告的人格权运用了类比的推理,很显然法官认定构成了原告的虚拟的形象,因此做出结论说这个公司就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这是一个推理的过程,推理包括很多种,包括言语推理、类比推理等等归纳推理等等。
在推理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它是一个什么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基于民法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大前提,而基于ai角色使用了原告虚拟形象这样的一个小前提,事实性的一个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结论,也就是说a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这个是属于什么?属于类比推理。
尽管你可以说按照法律的,按照民法典的明确的规定确实是没有规定就类似于这种ai陪伴者一种新兴的情况,到底算不算是人格权侵犯的?但是这个不影响法官进行演绎的推理。
因为什么?因为法官可以进行外部的征程,通过外部的征程对于大前提进行确认,从而得出一个推理的结论。所以演绎推理的结构是不受影响的,所以不是类比推理,而是演绎推理没有一个类比的对象。
类比推理通常指的是要参考特定的一些案例,比如说指导性案例,在这个案件之中并没有涉及到其他的案例,也没有涉及到其他的一些情形。
你可能会说员工的虚拟形象和传统上的对于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侵犯是不是可以对他们进行类比?这是对于类比推理的一个极大的误解。法官只不过是对于民法典所规定的肖像权和一个一般人格权对他的含义做出了一个新的解释,可以说是做出了一个目的的解释。
通过这个目的的解释可以确认在正常的情况之下侵犯了一个明星、一个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把它放到你的广告上、放到你的产品上和你在开发的产品之上,把原告的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通过虚拟的人工智能的形式转化过来。
这两种情况应该都是属于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体现,是有一定的类比性,但是这个是其实是做的是解释,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在两种情况之下进行类比。
·第一,科技发展对司法裁判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官应当创设新的权利以保障个人的合法的利益,这一点也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大家需要确定的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之中是没有权利创设新的权利的。
尽管这是一种美好的期待,但是第一,这个超出了法官的权限的范围,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财政权,法官可以对于这个比如说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他做出一些解释或者说进行论证,从而认定ai陪伴者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
但是法官不能创设新的权利,在这里他创设了什么权利?创设了一种ai权利吗?创设一种虚拟的权利吗?没有,只能说是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论证。
·再者是创设新的权利,这个是需要通过什么来创设?通过立法来进行创设,司法是不具有这样的权限的。
所以第一选项看起来好像对的,但实际上是一个迷惑选项,表达是错的,大家要能够严格的区分,尽管法官在一些案件之中具有一定的龙洞性,他们发挥了自己的司法智慧,对于一些案件做出了一些比较好的法律的正常,但是你不能说他们在创设新的权利,甚至更不能说他们在创设新的法律,这就破坏了司法的一个基本的界限了。
原则,所以答案是b。关于法的发现,继续来看下面一个题目,这个题目涉及到对。
A.对法律的生活经验基础的强调体现了非实证主义的法概念立场。
B.法律的发展和演进与民族生活传统并无直接关联。
C.吸收不同民族和文化中的法律原理是法制进步的重要途径。
D.不同国家的法律现代化历程遵循着相同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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