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息的独特伊斯兰金融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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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在在谢赫哈桑·麦蒙的领导下,阿拉伯和伊斯兰世界的伊斯兰最高法律委员会在开罗召开的由三十五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大会上宣布了一项决议:银行利息是非法。 麦加的伊斯兰联盟,代表伊斯兰世界的伊斯兰大会组织下属的法律委员会都支持这一决议。

  还有许多伊斯兰学术大会都支持和强调这一决议。如1966年在麦加召开的由三百多名精通法律和经济的专家学者参加的第一次世界性的伊斯兰经济大会。同样,后来在利雅得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性的伊斯兰法律大会也强调和支持这一决议。 还有在迪拜、科威特、伊斯坦布尔、开罗和伊斯兰堡等地召开的所有伊斯兰银行大会都支持这一决议。那么,这是当代可靠的专家学者们的决议决定的法律。对此不容再有任何借口可寻。而且整个伊斯兰民族也响应这一决议,出现了许多伊斯兰银行,替代了利息银行。

  至于传统银行里以利息的形式出现的保险理论是犹太资本家的理论,是违反逻辑和自然规律的。因为在生活当中,没有什么事物是可以绝对保险的,生命不能,健康不能,青春也不能。而金钱并不比这些珍贵。 伊斯兰认为:钱不能生钱,只有工作才能创造财富。无法亲自工作的人,可与他人合作,一人出钱,一人出力。双方责任共担:利润均分;损失共赔。而只让一人受益,并非公平。 实际上最大的受益者是利息银行,一个人若想要合法干净的财富,就必须审慎处理个人资产和选择资金运营模式。

  伊斯兰银行的特色原则:不收利息,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穆斯林禁止从事与高利贷或利息相关的活动。但是,广大穆斯林和其它人一样需要银行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商业投资、贷款买房子以及必要的存款等等。而且伊斯兰也鼓励人们投资而不是将钱闲置,从投资中获益也是允许的。

  因而,人们不禁思索:在当今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中,穆斯林是否可以对1400多年前始于先知时代的教法原则有所发展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伊斯兰的银行网络已遍布全球,各种金融机构正在《古兰经》和圣训所规定的伊斯兰经济原则基础上初具规模。基于《古兰经》中规定的禁止收取利息原则的伊斯兰银行业,已不再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而是发展成为一个由上百个银行组成的遍布全球40多个国家、总资产达数百亿美元的产业。在中东,伊斯兰银行是金融领域中的佼佼者。 伊斯兰银行业的特色是不收利息。按照教法中的规定,任何穆斯林在借贷时均不得收取“里巴”。在“里巴”的内涵上,穆斯林经济学家已达成一致:“里巴”不仅包含高利贷,也包含利息,即任何固定的或预先商定的存款利息或借贷利息支付。

  一、禁止任何超出本金实际数目的预定付款 伊斯兰只允许一种借贷,即不收取任何利息或附加金额的借贷。传统的穆斯林教法学家严格诠释这一原则。我们可以从下面的这段文字中略见一斑:“禁止贷方从借贷中获取任何益处,如借用一下借方的骡子,或到借方家中吃顿晚饭,甚至连站在借方屋檐下乘凉也被视为受益之列。(此处并非反对帮助他人之后受助者为表谢意犒劳他人,而是反对带有目的性和获利心理而帮助他人,而应当倡导无偿奉献,因为帮助他人也是主命)”我们不难从中得出结论:任何与借贷相关的或不直接相关的受益都是禁止的。

  二、贷方必须与借方在其借款所从事的事业中共同分担事业的成败 伊斯兰鼓励穆斯林投资,在商业运作中成为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的合作者而不是成为债主。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不管是在工业、农业、服务行业还是在简单的贸易中,资金的提供者和资金的使用者都必须平等分担事业的风险;这与基于利息的非伊斯兰商业银行系统完全不同。在非伊斯兰银行系统中,借方负担全部的经营压力,无论事业成功与否,他都必须偿还贷款,并支付事先规定的利息。 由此可以推出伊斯兰的根本观念是:伊斯兰鼓励投资的目的是使整个社会受益。伊斯兰不提倡银行存款这种无风险的资产增长方式,因而在伊斯兰社会里,人们要么投资经历风险,要么就将钱闲置,直至通货膨胀带来贬值。伊斯兰鼓励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这种高风险投资可以刺激经济发展,使投资者背水一战,也使企业家全力以赴。

  三、从钱中生钱是不可接受的 钱是商品交换的中介,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它本身没有价值,因而不允许通过存入银行或借贷获得固定利息付款的方式来生钱。在商业活动中,人的努力程度、创造性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远比赚钱重要得多。穆斯林教法学家认为钱本身只是一种潜在的资本,而不是资金本身,钱只有投资于商业才能成为资金。因而,借贷活动中的钱只能看作商业中的债务,而不能看作是资金,从而也就无回报(即利润)可言。另外,伊斯兰鼓励人们用钱消费,而不是一味地存钱。钱在伊斯兰中代表购买能力,这是钱的唯一用途,因而钱的这种购买能力不能在没有任何商业活动或消费活动的情况下用于生成更多的购买能力。

  四、不确定性、冒险或投机也是被禁止的 在此原则下,任何贸易都不得介入到不确定性、冒险和投机中去。签定贸易协作合同的团体应对贸易中的价格标准作充分的了解;而且,这种团体不可以预先确定一个既定利润,因为这也属于“不确定性营利”的范畴。另外,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允许由于通货膨胀而使顾客多付另外的款项,这项禁令是为了保护弱小者不受剥削。因而,土地买卖和期货是非伊斯兰的,对外贸易因为存在利率的变动也被认为是非伊斯兰的。 一些伊斯兰学者不赞成根据通货膨胀率来计算负债的多少,认为这也应归属到合理借贷的范畴中去,即不应收取任何附加款或利息。因为贷方借出钱物的目的是为了取悦于安拉,他只能期望从安拉那里获得回报。以下一些商业活动应排除在不确定性原则之外:预先付款的买卖;与制造商签定的合同;以及雇佣合同。但是在这些情况下也应当作好管理工作以使冒险程度降至最小。

  五、投资只能用于支持不为伊斯兰所禁止的产业 例如,伊斯兰银行不能资助酒类贸易;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可用于建造赌博娱乐场;银行不可借钱给其它银行而从中牟利等等。

  伊斯兰银行伊斯兰银行(al-Bank al-Islami) 现代部分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依据《古兰经》禁止利息的原则在国内建立的金融信贷机构的统称。亦称“伊斯兰银行运动”。它是第三世界的伊斯兰国家为在国际社会中获得经济上、金融上的独立自主,调动国内的经济力量,促进民族金融业的成长,为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而建立的新的金融体制。按照《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息属不合法的收入,必须禁止。故此类银行的信贷不计利息,即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客户存款、政府无息贷款。

  (1)参予股份制。银行向借方的发展项目提供贷款时,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双方按协议分配利润。

  (2)盈亏分摊制。银行与顾客(即存款者和借贷者)结为伙伴关系,双方按照协议共同分担经营的亏损或参加利润的分配。

  (3)加价制。银行在资助贸易时,从标高价格中获取收入。当客户申请贷款购买某种货物时,双方达成协议,由银行出资购买,在到期偿还贷款时,银行收取高于原先物品的价格,其中的差额就是银行收益。

  (4)手续费制。凡汇款、信用证、中长期贷款、外贸贷款等均按款额和期限,由银行收取2~4%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和通货膨胀的差额。为了鼓励扩大存款,对存款人可按银行经营的情况和存款额的多少,参加利润分成、获得存款奖金和货币的保值金,并在申请贷款、使用支票等方面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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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资料

  《伊斯兰金融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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